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