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4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城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54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68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城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城祥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22、23日間某時許,在屏東縣琉球鄉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通知後於106年4月26日晚上7時20分許,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接受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5至16頁、本院卷第17頁反面),且被告於106年4月26日晚上7時20分許經警依法對其採尿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與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於106年7月17日所出具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存卷可參(見警卷第5、6頁)。參諸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及安非他命,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可於施用者之尿液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一般可於尿液中檢出前開成分之最長時間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1至5天各節,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1年10月3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92年6月27日管檢字第0920004781號函分述綦詳,有上開函文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正反面、9至10頁),此為科學上之專業解釋,自足憑為本件判斷之依據。從而,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前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3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3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6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6頁),其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之。
四、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警惕,仍未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顯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力非堅,又其所為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較低,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素行(參見卷附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以捕魚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後,檢察官向法院請求就其所犯之罪量處有期徒刑2月,經被告當庭同意乙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頁)。再查,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爰於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為判決。另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均不得上訴。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蔡宜玲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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