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94號聲請人智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國正 訴訟代理人 張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2月3日│25,000元│EN0000000│││司│寶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