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平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瓊滿┌───────────────────────────┐│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1│1000│├──┼────────┼─────────┼──┼──┤│0002│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1│1000│├──┼────────┼─────────┼──┼──┤│0003│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104│├──┼────────┼─────────┼──┼──┤│0004│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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