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吉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秀如 代理人 陳詮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聯邦商業銀│103年8月21日│40,320元│UI0000000│││有限公司 章民強 │行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