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李佳陽 代理人 陳玟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 官方 美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遠東國際商業銀│103年7月2日│104,109元│BX0000000│││北南門分行 陳幸華 │行台北南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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