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金宏 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堯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金宏、林志堯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金宏、林志堯前經因對甲女共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二人以上共同對於精神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執行羈押,且皆至民國101年
12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1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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