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福田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良宏 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傅崐萁 (縣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