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士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依法定格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扶養支出等,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渠等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明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並提出103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