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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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6號聲請人承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相對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39萬元擔保金,以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13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供擔保為假執行,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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