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羅素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姜妡聿 (原名: 范姜秀玉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姜妡聿(原名:范姜秀玉)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00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號裁定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裁定確定之等語。經查,聲請人前已就上開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0號裁定在案,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自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