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鄭秀樺
鄭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嘉雄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計算式:62平方公尺×5,500元/平方公尺=341,000元;實地測量前暫以原告所主張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補償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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