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汶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汶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汶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3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8年3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2月9日,有該署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73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