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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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 林宜德 (原名 林財添 )聲請人 林貞婉 相對人 劉錫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林貞婉、林宜德(債權額比例分別為10分之4、10分之6),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1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收據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登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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