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雅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3850號、101年度緩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項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雅麗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偵字第2240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2月8日確定,101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CHANEL雙C圖樣項鍊(詳100年度偵字第22404號卷第
4頁,100年保管字第561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收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王雅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240
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0年12月8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357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1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357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項鍊1條,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揭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