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清輝 被告 吳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36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7年10月19日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另本件原告之訴雖因不合法而經本院駁回,惟此尚無礙於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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