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銘 選任辯護人黃 昱銘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俊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宣判。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