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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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高雄巿燕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雄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義雄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陳明通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故本件應以被代位人陳義雄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390元(計算式:被繼承人陳明通之財產價值2,473,729元×被代位人陳義雄之應繼分1/7=353,3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被繼承人陳明通之財產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價值(新臺幣)1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17㎡×公告土地現值21,000元/㎡×權利範圍1/1=2,457,000元2臺灣土地銀行學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423元3中華郵政學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5,482元4元大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824元合計2,473,729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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