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林信璁 被告 邱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門牌號碼嘉義市○○里0號、1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或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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