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秦慧如 被告 吳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呂怜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秦慧如 被告 吳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