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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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志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年息3.92﹪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之帳戶資料,利率為3.77,且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貸款借據約定書如適用基準利率者…如適用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或調整日次月繳息相當日起調整利息)
二、債務人林志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