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小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小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潘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業於民國96
年11月13日及同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甲○○、乙○○收受
,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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