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仲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仲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仲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廖仲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准予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4月3日(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為102年12月2日,故其上所載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7日)等情。
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及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