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原 告 陳俞汎 被 告 莊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