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王漢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19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月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其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貞
法官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