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061號聲請人 陳秀鳳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一千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前揭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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