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英彥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陳英彥與反訴被告 陳淑香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反訴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駁回其反訴關於「請求分割遺產前應清償各人歷年來所給付之各期地價稅及房屋稅」之部分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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