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4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雨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308、1644、1645、1903、2027、218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雨萱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 非他命貳包(驗餘分別淨重貳點貳肆參伍公克、 陸點肆玖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30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64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90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02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182號被告楊雨萱女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
5(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
所女子分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雨萱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嗣其於附表所示之採尿時間,分別為警方採尿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楊雨萱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佐證被告於108年1月14│││姓名對照表、 詮昕 科技│日0時45分許採集之尿液檢│││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體經檢驗後,呈安非他命、│││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佐證被告於108年2月28│││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日16時15分許採集之尿液檢│││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經檢驗後,呈安非他命、│││驗報告各1紙│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1.佐證被告於108年3月5│││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日13時許採集之尿液檢體│││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經檢驗後,呈安非他命、│││尿液檢驗報告、搜索扣│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2.警方於108年3月5日│││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12時許,在被告位於臺中│││養院鑑驗書各1紙│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5居處,經被告同││││意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所││││有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2.2435公克),經送││││驗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5│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佐證被告於108年3月9│││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日19時20分許採集之尿│││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液檢體經檢驗後,呈安非他│││尿液檢驗報告│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佐證被告於108年3月21│││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日17時許採集之尿液檢體經│││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安非他命、MDA、MDMA陽性││││反應。│├──┼──────────┼────────────┤│7│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1.佐證被告於108年5月9│││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日18時35分許採集之尿液│││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體經檢驗後,呈安非他│││尿液檢驗報告、搜索扣│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應。2.警方於108年5月│││表各1紙、衛生福利│9日16時50分許,在臺中│││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市○區○○路0段00號「│││紙│台中一中時尚商旅」310││││號房,經被告同意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所有之透明││││結晶1包、毒咖啡包6包││││、吸食器1組,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6.4969公││││克)經送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3.扣案之毒咖啡包6包,││││經送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僅││││0.9869公克之事實。│├──┼──────────┼────────────┤│8│本署被告提示簡表、刑│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106年6月13日觀察勒│││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及矯正簡表等各1份│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6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施用MDMA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施用毒品器具罪嫌,惟所謂「專供」,係指器具本身性質上「專」供為施用毒品之用者為限,若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代用,或將本供為他用途之器具拼湊後以供施用,均非屬之,故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其用途廣泛,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甚明,是報告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
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檢察官郭靜文附表:
┌──┬────┬────┬─────┬────┬────┬────┬────┬────┬───┐│編號│案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採尿時間│檢體編號│採尿單位│檢驗結果│備註│├──┼────┼────┼─────┼────┼────┼────┼────┼────┼───┤│1│108年度│108年1│臺中市北區│玻璃球燒│108年1│B0000000│臺中市政│安非他命││││毒偵字第│月13日│中清路1│烤吸食煙│月14日││府警察局│、甲基安││││1645號│21時許│段325號│霧之方式│0時45││第二分局│非他命陽││││││9樓之15││分│││性││││││居處│││││││├──┼────┼────┼─────┼────┼────┼────┼────┼────┼───┤│2│108年度│108年2│臺中市北區│同上│108年2│A108121│臺中市政│安非他命││││毒偵字第│月28日│中清路1││月28日││府警察局│、甲基安││││1644號│10時許│段325號││16時15││第一分局│非他命陽││││││9樓之15││分│││性││││││居處│││││││├──┼────┼────┼─────┼────┼────┼────┼────┼────┼───┤│3│108年度│108年3│同上│同上│108年3│B0000000│臺中市政│安非他命│本案並│││毒偵字第│月4日│││月5日││府警察局│、甲基安│經警方│││1308號│22時許│││13時││第二分局│非他命陽│扣得被││││││││││性│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4│108年度│108年3│臺中市「麗│同上│108年3│B0000000│臺中市政│安非他命││││毒偵字第│月9日│都旅館」房││月9日││府警察局│、甲基安││││2182號│10時許│間內││19時20││第二分局│非他命陽││││││││分│││性││├──┼────┼────┼─────┼────┼────┼────┼────┼────┼───┤│5│108年度│108年3│臺中市西屯│1.玻璃│108年3│B0000000│臺中市政│安非他命││││毒偵字第│月19日│區「宇春商│球燒烤吸│月21日││府警察局│、甲基安││││1903號│19時施│務旅館」房│食煙霧之│17時││第二分局│非他命、│││││用甲基安│間內│方式施用││││MDA、│││││非他命,││甲基安非││││MDMA陽│││││接再施用││他命2.││││性│││││MDMA││以開水沖│││││││││││泡毒咖啡│││││││││││包飲用之│││││││││││方式施用│││││││││││MDMA││││││├──┼────┼────┼─────┼────┼────┼────┼────┼────┼───┤│6│108年度│108年5│臺中市北區│玻璃球燒│108年5│A108282│臺中市政│安非他命│本案並│││毒偵字第│月9日│雙十路2│烤吸食煙│月9日││府警察局│、甲基安│經警方│││2027號│3時許│段92號「│霧之方式│18時35││第一分局│非他命陽│扣得被│││││台中一中時│施用甲基│分│││性│告所有│││││尚商旅」│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毒咖│││││││││││啡包6│││││││││││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