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德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予以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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