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鼎鈞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愷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46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24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2/3×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800元=2,711,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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