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省宜蘭縣私立龍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法定代理人 李泓道 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台灣省宜蘭縣私立龍│陽信商業銀行 羅東分 │(空白)│103年2月28日│19,820元│AD0000000│││1│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行││││││││李泓道│││││││├─┼─────────┼─────────┼─────────┼─────────┼────────┼────────┼──┤│0│台灣省宜蘭縣私立龍│陽信商業銀行羅東分│(空白)│103年3月30日│21,500元│AD0000000│││2│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行││││││││李泓道│││││││├─┼─────────┼─────────┼─────────┼─────────┼────────┼────────┼──┤│0│台灣省宜蘭縣私立龍│陽信商業銀行羅東分│(空白)│103年4月30日│21,500元│AD0000000│││3│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行││││││││李泓道│││││││├─┼─────────┼─────────┼─────────┼─────────┼────────┼────────┼──┤│0│台灣省宜蘭縣私立龍│陽信商業銀行羅東分│(空白)│103年5月30日│21,500元│AD0000000│││4│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行││││││││李泓道│││││││├─┼─────────┼─────────┼─────────┼─────────┼────────┼────────┼──┤│0│台灣省宜蘭縣私立龍│陽信商業銀行羅東分│(空白)│103年6月30日│21,500元│AD0000000│││5│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行││││││││李泓道│││││││├─┼─────────┼─────────┼─────────┼─────────┼────────┼────────┼──┤│0│台灣省宜蘭縣私立龍│陽信商業銀行羅東分│(空白)│103年7月30日│21,500元│AD0000000│││6│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行││││││││李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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