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博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勉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慧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博士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慧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