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鍾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徵收費用標準徵收費用,並由聲請人預納;如聲請人未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是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聲請人雖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文件,惟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並就清冊內容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復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梁靖瑜附表:
一、請說明本件聲請人民國112年11月6日之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究係「鍾義雄」聲請破產宣告?抑或係「翰興農產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宣告?抑或係「鍾義雄」、「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俱聲請破產宣告?
二、請補正聲請人鍾義雄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三、請提出聲請人鍾義雄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就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財產部分,列出其價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四、提出聲請人鍾義雄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就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如下之內容: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提出最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動產,應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變現計算依據及有變現可能之證明、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鍾義雄之債權人清冊,除原先提出外,應再補正如下:
㈠載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㈡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及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敘明各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目前執行清償之情形等事實。
㈢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六、所提債務人清冊應補正如下: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㈣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未提出清償及執行情形,應提出經催告而就其帳款有無回收可能之證明。
七、聲請人鍾義雄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應陳報稅捐機關、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