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陳婕珊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漢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