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鑑字第14201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01號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設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代表人 朱立倫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顏燄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巡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顏燄祥已於107年1月20日死亡,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7年4月3日新北警峽人字第1073341762號函檢附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稽,揆之前述規定及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石木欽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