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出生年月日「民國65年5月19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出生年月日「民國65年5月19日」,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