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 曹來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囿竹 間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37,013元(見本院卷第3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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