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 湯千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姬芙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據本院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查所得該署111年度他字第920號案件之被告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以書狀補正「許姬芙」、「許姬芙之法定代理人」、「許姬芙之經紀人」、「 林恩 (許姬芙之主管)」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