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告 吳聲鑫
吳周家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 吳海寧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徐欣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參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康雅婷附件:
㈠、民事撤回暨更正狀附表一所示建物總面積:(2046建號建物面積155.35㎡+1316建號建物84.21㎡*應有部分57/100000+2084建號建物面積4260.47㎡*應有部分60/100000+2361建號建物面積1718.18㎡*應有部分78/300000)*0.3025=52.64坪(小數點後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㈡、民事撤回暨更正狀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值:鄰近相似條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1年內之交易實價登錄平均單價249,600元/坪*建物總面積52.64坪=13,138,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