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8號再審聲請人 謝志乾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1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