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法院及類型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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