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徐煌順
徐煌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甘眞綝 律師被告 徐永福
馬維斌
徐浩翔
徐利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504元【計算式: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112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元×面積1,690.6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1/8+1/8)=1,352,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原告前已繳13,573元,尚須補繳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