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竹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內關於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更正為「Z000000000」。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