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東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美英 代理人 巫佩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雅珍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旭峰汽車冷氣電機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111年11月5日366,390元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