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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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展煜雷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呂莉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三島實業有限公司洪淑惠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11年6月30日5,334元PB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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