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錢雪媚 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連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