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6號聲請人 傅若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佳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