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7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志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以書面定期催告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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