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19號聲請人寶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代理人 葉袁錦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泰人壽│國泰世華│107年3月22日│5,371元│888404│││保險股份│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