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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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5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翔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上午11時52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